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資料精編:國家的構成要素與類型
(一)國家的要素
在國際法中,國家的構成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構成國家的基本條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構成社會進而形成國家,而不論居民的數量成分。
2.確定的領土。領土是形成國家的物質基礎,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構成國家必須有確實的領土,不論領土的大小及邊界是否完全劃定。
3.政府。即代表國家進行對內統(tǒng)治和對外交往的機構,不論其名稱、組成和形式。
4.主權。即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主權作為國家固有的根本屬性,是國家區(qū)別于其他實體的根本標志。
(二)現代國家的主要類型
國際法上,現代國家類型主要劃分為以下兩類:
1.單一國。單一國是由若干行政區(qū)域組成的統(tǒng)一的主權國家。它擁有單一的憲法,其人民擁有單一的國籍。單一國由其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統(tǒng)一處理國家的內外事務。各個行政區(qū)域都作為國家的地方單位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單一國是一個國際法主體,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參與國際關系,各地方區(qū)域都沒有國際法主體地位。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國的對內對外權力由中央政府統(tǒng)一行使。在此原則下,地方行政單位可以依法享有不同的自治權,包括不同程度地處理某些特定的對外事務的權力。特別地,中國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qū)依法享有某些對外交往的職權,但是它們本身都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另外,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
2.復合國。復合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組成的國家或國家聯合體,目前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
聯邦國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根據聯邦憲法組成的國家,是復合國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聯邦國家有統(tǒng)一的聯邦憲法,并設立聯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聯邦政府與各組成成員之間的職權范圍由憲法劃定。聯邦國家的對外權力主要由聯邦政府行使。聯邦國家的人民擁有統(tǒng)一的聯邦國籍。聯邦國家本身是國際法主體,其各成員單位沒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由于特殊的目的根據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體。邦聯一般設立一個機構,負責協調各國之間在某一事項上的立場。邦聯本身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其人民也沒有統(tǒng)一的國籍。邦聯的各成員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分別是國際法的主體,而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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