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客觀卷一中國法制史知識框架:秦漢
秦
1.秦法律形式:體系:律令法。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
廷行事
2.刑罰原則:區(qū)分刑事責任年齡、誣告反坐。
3.罪名
思想言論:誹謗、妖言罪,偶語讀書、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官吏瀆職犯罪:不直、縱囚、失刑、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見知不舉
4.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
5.廷尉:最高司法機關,有權審理皇帝交辦案件及地方上報疑難、重大案件。
6.自訴案件:公室告,非公室告
漢
1.黃老思想:無為而治
2.儒家思想影響下的刑法原則:
上請
恤刑制度
親親得相首匿
3.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品,法律疏釋
4.危害中央集權方面的犯罪:阿黨附益之罪,酎金不如法罪,事國人過律罪
思想言論方面犯罪:腹非罪
5.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
6.漢代儒家思想對婚姻家庭繼承的影響
婚姻制度:
漢律確認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婚姻構成的實質要件上,漢律強調女方的血統遺傳因素,和政治教養(yǎng)素質。
婚姻關系的解除,以“七去三不去”為原則。
家庭關系
漢律維護尊長在社會家庭中的權利和地位
漢律維護男尊女卑的夫權統治。
繼承制度
財產繼承開始時間:一般繼承開始的起始點為被繼承人去世之時,不過法律也允許被繼承人健在時以遺囑或“相約”的方式為子輩析產分居。
繼承人的范圍: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主體,但不絕對排除女性直系血系卑親屬的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關系的客體:不動產和動產。
遺囑繼承成立要件及其效力:、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對個人財產等事務進行預告處分的法律行為。
7.漢代法律規(guī)定不受理或者有罪的告劾有如下情形:其一,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其二,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發(fā)不受理。其三,誣人、告不審、輕罪重告者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8.“奏讞”:是漢代創(chuàng)制的疑獄逐級上報復審的制度。
9.廷尉是漢代最高司法機關,丞相與御史大夫也參與司法審判。
10.(論述)儒家思想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春秋》決獄: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則或事例作業(yè)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
《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的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實際上側重于“論心定罪”。
《春秋》決獄比承秦而制的《九章律》,量刑相對,對調節(jié)社會矛盾有一定積極作用。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形式之一。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律的禮法結合。不過“引經決獄”的隨意性,對當時司法領域也造成相應的負面影響。
錄囚: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代所首創(chuàng)。
大赦:是封建國家對罪犯進行普遍寬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論舉發(fā)與否,均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
秋冬行刑:除罪大惡極者決不待時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執(zhí)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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