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后人簡稱“明刑弼教”,從字面而觀,“弼”乃輔佐之義,似與“德主刑輔”的傳統(tǒng)立法、司法原則并無不同;實則不然,“德主刑輔”中“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處理德、刑關(guān)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學家朱熹首先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guān)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律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又從”禮律合一“角度對”明刑弼教“進一步說明:”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
與前代儒家學說不同的是,他強調(diào)刑與教的實施可“或先或后”,“或緩或急”。經(jīng)此一說,刑與德的關(guān)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guān)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這看來小小的變通之義,卻意味著中國傳統(tǒng)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一禮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fā)展方向和發(fā)揮的社會作用產(chǎn)生了深刻影響。在我國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說來,倡導“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輕刑主張相聯(lián)系的。而經(jīng)朱熹闡發(fā),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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