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法理學》資料:法的效力釋義
A.法的效力:指法對其所指向的人們的、由適用對象、適用時間和適用空間三要素說構(gòu)成的強制力或約束力,是法的基本屬性和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zhuǎn)移,并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實效:法的效力是靜態(tài)的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動態(tài)法的效力。前者是后者的邏輯基礎(chǔ),后者是前者的社會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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