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紲y試卷二
【案例一】
某市政府為了整頓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亂狀況,在多方的建議下,欲出臺關于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公民甲某在得知這一消息后,認為出臺這樣的規(guī)定不合理、不合法。于是聯(lián)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門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
請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權出臺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公民甲某應如何表達自己的意見?
答題要點:
(1)市政府為維持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有權出臺有關交通管理的行政措施。應考量其目的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必要且有效;有無其他對公民權利限制更小的措施等各種因素來決定。所以在理論上市政府既可以限行摩托車也可以完全禁止摩托車,也可以限制其他車輛,這些是市政府的職權范圍。
(2)公民甲某的行為是違法的。雖然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集體、游行和示威的權利,但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集會示威應提請5天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經(jīng)過公安機關批準后才可以游行示威。
(3)公民表達自己的意見以采取以下渠道:第一,經(jīng)過合法程序申請集會、游行和示威。第二,可以向政府信訪辦公室或人大信訪辦公室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反映自己的意見。第四,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要求法院確認政府行為違法。
【案例二】
材料【1】2010年8月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陜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非法經(jīng)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在《火花》雜志出版了增刊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其中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qū)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陜西渭南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謝被取保候?qū)彙?/P>
材料【2】.《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材料【3】《憲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材料【4】《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fā)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
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
答題要點:
(1)就是渭南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享有的憲法上的出版自由權。渭南警方因謝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實的情況和腐敗的問題,就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對其進行追捕和拘留,侵犯了謝朝平的出版自由權。
(2)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的批評、建議等監(jiān)督的權利。出版自由權并不是絕對的,假如在行使出版自由權的過程中違法了,也是應當受到追究的。但是作品反映了民眾的疾苦,披露了有關的公務員在移民中的腐敗問題,這個并不違法犯罪,因為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權利對國家機關進行批評建議,也可以檢舉揭發(fā),而且強調(diào)了不準打擊報復。渭南警方因為謝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評了當?shù)氐墓珓諉T,就對作者進行打擊報復,這明顯侵犯了公民的監(jiān)督權。
(3)渭南警方侵犯了謝朝平的人身自由權。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做了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規(guī)定,渭南警方?jīng)]有遵守這些規(guī)定,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4)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顯然,包括警察在內(nèi)的所有公務員,在執(zhí)行法律的時候,理應按照憲法——特別是國家有關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來積極理解和適用法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的法律在執(zhí)行中不與憲法相抵觸。
【案例三】
材料【1】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并已在監(jiān)獄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農(nóng)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隨后,立即派人趕赴監(jiān)獄,釋放趙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獄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助費65萬元,但趙作海表示還希望獲得65萬元的賠償。
與這個案件的還有一個孫學雙案。與此案類似,5年前,遼寧錦州農(nóng)民孫學雙卷入村中命案,被指控為殺人強奸案的罪犯,在被羈押1589天之中,先后被判處一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最終在省高院3次發(fā)回重審后,才以證據(jù)不足為由被無罪釋放,而真兇至今尚未落網(wǎng)。
材料【2】《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材料【3】《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材料【4】《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請根據(jù)我國憲法和法律,評析上述材料。
答題要點:
答:(1)公權力行為對公民的物質(zhì)、身心造成傷害的時候,國家應予以賠償。
(2)國家公權力機器龐大,公權力的控制、規(guī)范與監(jiān)督尤其的重要。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非常的迫切。
(3)公檢法盡管有所謂的相互制約,但是權力行使過程仍然是不慎重的、有疏漏的。
(4)《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于中國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具有特別的意義。
【案例四】
2012年3月31日,項城市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依法對41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同時,在此次“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上,法院經(jīng)審理后還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據(jù)知情人士介紹,此次“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是由項城市政法委綜治辦組織召開的,參與的有該市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該市人大、政協(xié)的有關領導也出席會議了。當天,嫌犯被從該市的看守所提出來后,分乘幾輛車,由武警和民警分別押解。此后警車開道,引來過往行人駐足觀看,圍觀的市民有上千人。最后,嫌犯被帶到了市中心的影劇院前的廣場。嫌犯大多被反手拷著,捆得五花大綁,胸前掛著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寫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八九個人一組,蹲在地上被一條繩子串連起來,像穿螞蚱似的。
2012年雅虎網(wǎng)站對“項城示眾事件”做了專題,并進行網(wǎng)頁調(diào)查:參與者中有1014人贊成“應該拉出來示眾”,有235人反對,認為“嫌犯也有自己的權利”,有2809人反對,但不反對將貪官示眾,有433人反對將任何人示眾。
問題:本案反映了哪些憲法問題和憲法現(xiàn)象?
答題要點:
(1)“示眾”是帶有封建色彩,一種羞辱意味的犧牲個人人格尊嚴換取社會一時的安定方法,早就被文明社會所拋棄。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笆颈姟笔菍Ρ皇颈娬叩娜烁衿缫暎且环N侮辱行為。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在自由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會”則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jīng)歷的,只有極少數(shù)案件才有可能出現(xiàn)在“公判大會”上,這顯然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違背,違反程序平等。
(3)在我國法律及國際條約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示眾是公權力迷信震懾的力量,濫用權力公然凌駕法律的表現(xiàn)。法治國家的國家機關執(zhí)法行為必須嚴格規(guī)范,否則就是濫用權力。嚴格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必須在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zhí)法的隨意性。
(4)示眾行為在目前中國有群眾基礎,既是人治社會恐嚇與羞辱,是要樹立權力威儀,強化權力秩序的思想的遺留,也反映出人權觀念處于低下的水平。
【案例五】
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稱接群眾舉報,新婚夫妻張某夫婦在位于寶塔區(qū)萬花山鄉(xiāng)的一所診所中播放黃碟。1名民警稱從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確實有人在放黃碟。即以看病為由敲門,住在前屋的張某父親開門后,警察即直奔張某夫妻住屋,“一邊掀被子,一邊說,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快將東西交出來”,并試圖扣押收繳黃碟和VCD機、電視機,張某阻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掄起一根木棍將警察的手打傷。警察隨之將其制服,并將張某帶回派出所留置,同時扣押收繳了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當時三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沒有授銜,沒有警號。(寶塔分局副局長魏世平后來告訴記者,“其中兩人雖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另外一名干警已經(jīng)在去年通過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并且已經(jīng)被陜西省公安廳批復錄用為正式的民警,只是現(xiàn)在還沒有辦理手續(xù),所有沒有授銜。)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后張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發(fā)兩個月以后,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刑事拘留了張某。10月28日,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張某被取保候?qū)?11月6日,張某在醫(yī)院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頸、兩肩、胸壁、雙膝),并拌有精神障礙”;12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決定撤銷此案;12月31日,張某夫婦及其律師與寶塔公安分局達成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寶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償張某29137元;公安寶塔分局有關領導向張某夫婦賠禮道歉;處分有關責任人。
問題:(1)公民住宅權是什么?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是否違法?
(2)公安機關對張某診所進行的搜查是否合法?
答題要點:
(1)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普遍堅持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法律上的住宅,不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場所,也包括臨時居所(如租住的旅館的房間)。本案中的地點,居辦合一,居辦有分,而且下班后就僅僅是居所。
(2)執(zhí)法活動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進行。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作為一種較重要,較特殊的權力,其行使更有嚴格的要求。①執(zhí)法人員不具備主體資格,兩人不是警察,一人未授警銜②程序違法,程序違法會導致實體效力的瑕疵,無法律根據(jù)地扣押電視機、影碟機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體曝光以后,將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以彰顯權力的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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