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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法考”主觀題案例分析卷(2)

      來源:中華考試網   2020-03-13   【

      2020年“法考”主觀題案例分析卷(2)

        【案例一】

        【案情】甲因為丁欠其10萬元錢久拖不還,糾集乙、丙,將丁騙至自己開辦的礦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對被捆綁的丁進行毆打,繼而將丁掐昏,以為丁已經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家發(fā)出一封勒索信,稱丁被綁架,索要3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后分頭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過程中,登上一輛小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里行駛。由于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huán)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聲稱,要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乘機逃走。甲干脆自己開車。甲只開過農用拖拉機,并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zhí)照。因此路過-/b鎮(zhèn)時,撞倒了一個行人,鎮(zhèn)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仍不停車,將攔截汽車的數人撞倒后,繼續(xù)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車子沖進街邊的店鋪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車逃匿,乘司機下車小便之機,乙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開車時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車查看發(fā)現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如何處理。丙說

        不管,叫乙趕快開車離開。乙駕車離開后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死在路邊。

        【問題】

        試用刑法湘識分析甲、乙、丙的行為。

        【參考答案】

        1.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

        2.乙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奪罪、交通肇事罪。

        3.丙與乙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參考解析】

        1.《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湘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甲為索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質,即使是為討取賭債、高利貸而非法扣押人質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理。甲將丁某掐昏,以為丁已死亡,將丁藏匿于水溝中致丁溺死,屬于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定罪!缎谭ā返122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惫始椎男袨闃嫵山俪制囎。甲在汽車上要求乘客交出財物才能下車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搶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個行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車仍不停并連續(xù)撞倒數人,在逃跑過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甲致丁死亡的行為“過限”。甲、乙、丙不構成綁架罪,因為缺乏扣押人質向第三人強要的目的,不具備綁架罪的主觀要件。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向丁家人發(fā)送敲詐信件的目的是為了掩蓋罪行,并非為了勒索財物,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要件。

        乙趁司機不備時將車開走,符合搶奪罪中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特征,構成搶奪罪;撞倒他人后發(fā)現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樣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將車開走的搶奪行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乙與丙不構成搶奪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開車逃離,是指使司機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例二】

        【案情】據新華社4月13日電: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是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全局出發(fā),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guī)律、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規(guī)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zhí)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

        《法制日報》2008年2月1日報道:2007年歲末,中共中央總書記******在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指出,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三個至上"所蘊含的精神,不僅體現了執(zhí)政黨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

        【問題】

        請根據以上材料,從法與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簡答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認識。

        答題要求:

        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不少于400字。

        【參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間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

        法離不開政治,政治也離不開法。這就是為什么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強調黨的領導,執(zhí)法為民,強調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強調服務大局,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又必須包含依法治國、公平正義的涵義和價值,必須強調憲法法律至上。

        這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從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實際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統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法不僅具有規(guī)范作用也具有社會作用,其社會作用是由法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具有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

        這種作用的實現,離不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zhí)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進一步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社會主義法的作用的發(fā)揮與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劉某(車主)的張某駕車運貨,途經一木橋時,橋斷裂,連車帶人掉入河中。張某摔傷后自費看病支付醫(yī)療費上萬元。劉某多次找到該橋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賠,無果。劉某于2007年1月25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13.5萬元。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舉證期限,在此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車產權證、購車發(fā)票等證據。一審開庭時,劉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車發(fā)票。庭審調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張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而劉某則解釋說,遲延提出證據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時索取發(fā)票,最后法官仍安排雙方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經雙方同意,法庭主持該案調解。在調解中,被告承認確有工作疏漏,未及時發(fā)布木橋棄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認,知道該木橋已棄用,但沒想到會斷裂。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據雙方在調解中陳述的事實和情況,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并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8萬元。劉某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07年3月29日劉某因病去世。劉某之子小劉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法院確認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順延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劉的上訴并同意順延上訴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審原告提供的汽車修理費的證據中數額不實,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4.5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2.小劉的上訴是否成立?為什么?

        3.請評價二審法院的判決,并說明理由。

        4.如張某就自己的醫(yī)療費索賠可以向誰主張?為什么?

        【參考答案】

        1、(1)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質證錯誤,因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質證;

        (2)法院對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事實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分擔的證據錯誤,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議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成立。因為劉某去世后,將發(fā)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其訴訟地位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小劉作為劉某之子,承繼劉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小劉申請順延上訴期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對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汽車停運損失費予以減少,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4、可以向劉某主張,因其與劉某存在雇用關系;也可以向南河水電公司主張,因南河水電公司侵權。

        【案例四】

        【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yī)藥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fā)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個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總標的額20%即1200萬元違約金,你作為B公司的律師,擬提出何種請求以維護B公司的利益?依據是什么?

        2.對于陳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為什么?

        3.對于陳某的賠償,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依據是什么?

        4.對于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其性質應如何認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7.汪某現欲退還房屋,要回房款。你作為汪某的代理人,擬提出何種請求維護汪某的利益?依據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對A公司提出什么請求?

        【參考答案】

        1.請求仲裁機構減少違約金。合同法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應當由丙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因劉某系丙公司的雇員,其在執(zhí)行雇主指令(或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業(yè),故由張、李、王實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民法通則規(guī)定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4.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性質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規(guī)定對保證責任性質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5.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并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6.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汪某已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7.請求解除合同,因為A公司構成嚴重違約,房屋無法居住,不能實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或者對建設工程主張優(yōu)先權。

        【案例五】

        【案情】甲、乙、丙分別于2010年11月與A公司簽訂了培訓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了糾紛,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黃河市北 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 被告A公司返還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證金2萬 元,退還所交學費及各種其他費用1萬元,并要 求賠償損失3萬元。某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追加丙為共同原告,經過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辯論,在公開合議的基礎上當庭宣 判合同無效,并判令被告分別返還三原告保證金各2萬元,學費及其他費用l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中級人民法院將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勾被上訴人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中,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們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二審法院對此與上訴請求進行合并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賠償4000元精神損失。

        判決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2.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么?

        3.請指出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

        【參考答案】

        1.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有: (1)一審法院追加丙為共同原告是錯誤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別與A公司訂立勞務培訓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屬于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普通共同訴訟。(2)一審法院當庭合議是錯誤的。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

        2.一審審判是不全面的,因為一審判決遺漏了原告提出賠償損,矢的訴訟請求。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1)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為被上訴人是錯誤的,應當將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為上訴人。(2)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與上訴請求合并審理是錯誤的。

        4.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或交由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

        【參考解析】

        1.(1)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57條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具有選擇是否參加共同訴訟的權利。但是本題中甲、乙、丙屬于普通共同訴訟人,法院不可以依職權直接追加丙為共同當事人,丙沒有起訴,不能被追加。

        (2)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公開審判,秘密合議,對案件進行合議應當休庭進行。

        2.一審法院應當依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的審理,一審判決遺漏了該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 (1)《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76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奔住⒁、丙、A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應該都作為上訴人。

        (2)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84條的規(guī)定可知,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為當事人在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二審法院合并審理,剝奪了當事人對此訴求的上訴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4.依《民事訴訟法》第l99條的規(guī)定可知,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本案中的不符合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故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guī)定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漆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巾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A公司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再審,還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市中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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