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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法考”主觀題卷案例分析習題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   2020-02-20   【

      2020年“法考”主觀題卷案例分析習題二

        【案例一】

        【案情】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shù)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性企業(yè),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性企業(yè),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xié)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xié)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chǎn)已由庚代管,F(xiàn)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么?

        【答案】

        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shù)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xiàn)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收集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chǎn)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chǎn)由庚代管,財產(chǎn)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qū)禮華退休后在郊區(qū)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qū)禮華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qū)紹寬、區(qū)紹厚、區(qū)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qū)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qū)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qū)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xiàn)款2萬元。龍、區(qū)兩家在達成協(xié)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xiàn)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qū)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xiàn)金可付款。于是區(qū)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qū)家三兄弟于是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qū)家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qū)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qū)紹寬、區(qū)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為購房款給區(qū)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qū)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jīng)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如何?為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qū)家三兄弟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xié)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jù)此簽發(fā)調解書?

        【答案解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qū)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為區(qū)家三兄弟,另一方為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qū)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區(qū)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于當事人雙方都為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因為本案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共同訴訟人。

        4.該調解協(xié)議未經(jīng)龍甲、區(qū)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jù)此簽發(fā)調解書。

        【案例三】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溫州市龍灣區(qū)參加龍灣區(qū)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橫向聯(lián)系會議”。26日晚9時許,楚某獨自一人來到溫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樹下石凳處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動與李某搭訕,問明其身份和嫖宿價格后,將李某帶到了他們商量好的嫖宿地點萬隆飯店,被治安聯(lián)防隊員抓獲,并扭送至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在龍灣區(qū)分局接受訊問時,楚某化名為“常鍵”,謊稱自己是順民縣個體戶,態(tài)度十分惡劣,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并與訊問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發(fā)生口角。王某、向某對楚某進行了毆打,造成楚某多處淤傷。4月27日,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認定常鍵(楚某)“嫖宿暗娼”,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給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并于當日將其送交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溫州市龍灣區(qū)及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因楚某下落不明,四處尋找,4月28日,發(fā)現(xiàn)楚某被押在溫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將其保釋。

        【問題】

        1.如果楚某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他可以向哪個機關申請復議?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間提出暫緩執(zhí)行的申請并獲批準,是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是否不用再執(zhí)行龍灣區(qū)分局的行政裁決?

        3.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qū)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楚某應以誰為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qū)分局又找到了萬隆飯店的服務員,對他們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筆錄,龍灣分局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證據(jù)作為認定被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jù)?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毆打,身體多處淤傷無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賠償?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賠償?公安分局應按何賠償標準對其進行賠償?

        7.龍灣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對楚某的損害承擔什么責任?

        8.如果龍灣區(qū)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又發(fā)現(xiàn)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14歲,龍灣分局應做如何處理?

        【答案解析】

        1.楚某可以向溫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2.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暫緩執(zhí)行并不意味不用再執(zhí)行龍灣區(qū)分局的行政裁決,而只是有條件的暫緩執(zhí)行。一旦行政處罰開始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交納人交納的保證金,并且執(zhí)行原行政裁決。

        3.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qū)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應以龍灣區(qū)分局為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qū)分局又向證人收集證據(jù)的行為不合法!缎姓V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薄蛾P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钡60條規(guī)定:“下列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jù):(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jù);(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證據(jù)。”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證據(jù)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為合法的依據(jù)。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北景赋吃獾搅酥伟裁窬臍蛑聜@然屬于《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

        6.楚某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龍灣區(qū)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公安分局應當支付楚某的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7.龍灣區(qū)分局可分別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進行追償。

        8.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十四歲,龍灣分局應當將案件轉移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四】

        【案情】

        H村有村民舉辦未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登記的私塾教育,被縣政府取締。舉辦者不服,認為此種教育效果非常好,沒有違背《義務教育法》?h政府卻認為,雖然村民認可此種教育方式,但根據(jù)《義務教育法》,此種沒有核準登記的教育形式及沒有教師資格的人員,都是違反了該法,不能算是合法的教育。

        請你運用法學基本理論分析這個事件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shù)不少于500字。

        【答案解析】

        該事件暴露出法律很多時候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而在實際生活中起作用的往往不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因此法律與傳統(tǒng)之間會有一種緊張。

        法律的局限性體現(xiàn)在,一是立法對目的的相對模糊狀態(tài),人類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關于未來可能產(chǎn)生的各種情況的所有結合方式的知識,這是一種預測未來能力的缺乏。二是立法還存在對事實的相對無知,這從本事件看就是從自己偏好出發(fā)可能造成與大量其他事實的沖突與背離。法律的局限一方面是立法者能力的問題,另一方面亦是立法者偏好的結果。立法者的偏好只是一定情勢下的狀態(tài),它必然無法對未來和現(xiàn)實的一切進行敏銳的分析,即偏好只有即時性!读x務教育法》重要的一個偏好就是賦予官辦教育唯一合法性 ,因此無法預計將來和現(xiàn)實中實際存在的教育形式的多元化,且在形式理性的法律面前,概念越明確,事物的性質也必定越清楚,所以補習班肯定不算教育的法律概念,因此,才會有村民大惑不解:為什么在村子里念書就違法了?可見由于特定的偏好,導致了對未來和事實的相對無知,即《義務教育法》并不能成為一切效力所及時空的偏好,并不能符合每一個時空獨特情勢,在H村,村民的私塾教育從來就是當?shù)亟逃慊鸲κ⒌囊粋重要原因。另一個方面,為什么要讓教育成為一項義務,這是基于立法者的一個偏好:立法者認為必須通過這一途徑提高全民基本文化素質,它實際上是假定全國的教育傳統(tǒng),經(jīng)濟狀態(tài),社會結構都是同一層次的。實際上不同地區(qū)教化之風與重教程度是不同的,在H村,既有學的傳統(tǒng),也有學的具體經(jīng)濟社會條件,《義務教育法》的悲觀邏輯假設:如果沒有法律,會有大量輟學,影響全民基本素質在這里是不存在的。所以從實質理性的角度看,即便接受傳統(tǒng)的教育也是正當?shù)模袊且粋強調實質正義與實質理性的國家,但在形式理性的法律看來,卻會對這一行為做出否定性的評價。

        由于形式理性下的法律局限的存在,導致了社會按照自己的偏好對法律進行再解釋的過程,每一個當事人會在法律的規(guī)定下做出符合自己偏好的選擇,在這一個過程中,法律的效力必然不可能再如規(guī)范形態(tài)一樣毫發(fā)無傷的發(fā)揮出來,不同的時空維度里,如果既定的法律不足以概括一切情勢(事實上也不可能),那法律的效力必然會受到影響,對于H村的學生來說,補習班更具有比較優(yōu)勢,于是他們就不會愿意走進國家舉辦的學校的大門,于是《義務教育法》的效力就要在選擇過程中被削弱。

        法律的局限導致社會成員會按自己的習慣來選擇具體的行為模式和對法律的態(tài)度。法律效力的實現(xiàn)程度其實就是立法者的偏好的滿足程度,它因此并不具有普遍的價值與絕對的正當性,而又由于個體偏好在時空視覺上的局限性,它必然要引起社會其他當事人的選擇,立法者的偏好導致了法律的局限,而這種局限必然導致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所有當事人必定要作出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與解釋:司法者有他的司法解釋與自由裁量,政府有他的具體的執(zhí)法行為(當然也有可能有規(guī)避行為),公民也會有他的理解與對法律實際的選擇。正是法律的空缺結構激活了一切當事人,反而令自己陷入了被選擇的局面,所以法律的效力的實現(xiàn)也就在選擇之中進行,法律必須要在社會實際的可接受性這一標準下不斷尋求完善。

        【案例五】

        【案情】某日清晨,在距離某市15公里的國道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車輛逃逸,事故現(xiàn)場有被害人的尸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尸體旁邊有被害人的血跡,尸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偵查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法醫(yī)鑒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擊而死。

        【問題】

        1.本案所述證據(jù)中,哪些屬于物證?哪些屬于書證?

        2.哪些屬于直接證據(jù)?

        3.本案哪些行為收集的證據(jù)屬于非法證據(jù)?哪些證據(jù)應予以排除?

        4.結合本案,簡述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完善過程,闡明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訴訟價值。

        【答案】

        1.本案中,屬于物證的有:(1)被害人的尸體;(2)被害人騎的摩托車;(3)被害人的血跡;(4)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表;(5)路面上剎車的痕跡;(6)解放牌大卡車;(7)解放牌大卡車漆皮脫落的痕跡;(8)劉某的車上的血跡。

        屬于書證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時間的手表;(2)該市某運輸公司的出車表;(3)表明離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證據(jù)有:(1)司機劉某的辯解;(2)司機劉某的供述;(3)與司機同車的趙某的證言。

        3.屬于非法證據(jù)的包括司機劉某的有罪供述。劉某的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jù),應當排除。劉某的車上的血跡等系非法獲得的物證,但不足以認定為影響公正審判或者證據(jù)來源不能確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是指對于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jù),通過否認其指認被告有罪的證據(jù)能力,從而阻止偵查機關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我國1979年制定、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但該法條并未明確規(guī)定上述非法證據(jù)應當排除。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初步規(guī)范了形式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規(guī)則,但是把非法證據(jù)排出的范圍盡限定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得的言詞證據(jù)。并且,上述解釋均未建立具體的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出臺《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初步確立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程序、證明標準、證明責任等,并將特殊的物證、書證納入排除的范圍之中。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兩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并進一步明確。在隨后相應修訂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詳細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內容。這些規(guī)定都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但對于在非法證據(jù)基礎上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證據(jù),我國目前仍然承認其證據(jù)能力。

        毫無疑問,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價值。第一,有利于實現(xiàn)程序正義,當然,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最凸顯的價值在于其追究程序正義的努力。該規(guī)則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的相關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獲得救濟。通過該規(guī)則,能夠體現(xiàn)刑事訴訟程序的公證性,及刑事訴訟程序內在具有的善的品質。第二,有利于阻遏違法行為。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對違法證據(jù)的約束是懲罰性的,而不是恢復性的。通過對違法取證行為的程序的制裁,以預防未來的違法取證行為,并以此促使有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全面確立,有助于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有助于遏制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不公正審判等行為,從而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運行也有利于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非法證據(jù)本身不可避免的具有虛假的可能性,通過排除非法證據(jù),也排除了虛假證據(jù)對案件真實認識的干擾,有利于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趙某(男)與李某從小青梅竹馬,各自讀大學時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上幉铌栧e,李某最終另嫁了他人。趙某一氣之下,也于2003年1月與宋萍登記結婚。2005年6月,趙某出差鄰縣,恰遇李某,而此時李某丈夫己因車禍去世,兩人很快舊情復發(fā),如膠似漆。趙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購買一些家俱。

        【分歧】

        審理中,就趙某、李某是否構成重婚罪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guī)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庇墒怯^之,只有兩種情形構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二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趙某與李某既未結婚,對外也從沒有以夫妻相稱或以夫妻名義參加社會活動,故趙某、李某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趙某、李某均己構成重婚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趙某與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趙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趙某有配偶,彼此卻仍然建立了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的婚外兩性關系,違反了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壞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包抬兩種情形:一是同居雙方,彼此內、外以夫妻相稱;二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公認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趙某與李某雖沒有以夫妻名義相稱,雖只有少數(shù)同學、密友知道他們不是夫妻,而由于他們對外表現(xiàn)出來的親密關系,已使周圍的群眾公眾認為兩人是夫妻,明顯當屬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批復》“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精神。

        2、趙某與李某不屬于姘居或非法同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的批復》規(guī)定:“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北景钢校阂环矫妫w某與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還不知持續(xù)到何時,并非“臨時”,也非“隨時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飯或買菜、一同訪親探友,存在共同財產(chǎn)、工資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頭”相對待,也不是“單純非法同居”。

        3、趙某與李某重婚的情節(jié)嚴重。表現(xiàn)在:自2003年至2008年,時間整整5年;期間,趙某與妻子宋萍的關系持續(xù)惡化,趙某與李某對宋萍造成了很大傷害,從宋萍憤然提起刑事自訴也說明了這一點;趙某的部分工資長期交與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權。對趙某與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時趙某與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構成重婚罪的其他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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