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卷題庫:行政法
案例一:某市紅旗區(qū)稅務所于某、何某和姜某在對市中低壓閥門廠進行稅務檢查時,認為該廠偷逃稅款,遂將其財務資料帶回所內查驗。經核查認定其偷逃稅款26480.76元,該稅務征管所即以紅旗區(qū)稅務局的名義責令該廠限期補繳并處罰款3萬元。該廠不服,向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市稅務局為加大打擊力度,維持原補繳決定,并改罰款為5萬元。在該廠拒不履行期間,市稅務局扣押了其生產設備,并由市公安局將其法定代表人賴某行政拘留15日。致使其停產5個月,日常開支4.5萬元,損失可得利潤7.8萬元。后該廠并入華業(yè)長城有限公司。該廠對上述行政行為不服。
問題:
1.誰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2. 本題中,行政相對人可通過哪幾種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3.本案中行政訴訟的被告為誰?如果原告勝訴,賠償義務機關為誰?為什么?
4.本案中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5.賴某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答案:賴某和華業(yè)長城有限公司。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辟嚹晨梢云浔救嗣x對其本人損害提出訴訟。華業(yè)長城有限公司則可以就原市中低壓閥門廠的損害提起訴訟。
2.答案: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也可以對紅旗區(qū)稅務局、市稅務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針對賴某及閥門廠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進行確認,然后直接要求紅旗區(qū)稅務局、市稅務局和公安局賠償,有異議的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又根據《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22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弊⒁猓a繳稅款決定和罰款決定已經過行政復議而未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因此,對這兩項行為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途徑只能是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或者先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處理不服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3.答案:本案中,對限期補繳決定不服的,被告為紅旗區(qū)稅務局;對罰款決定和扣押生產設備的行為不服的,被告為市稅務局;對行政拘留不服的,被告為市公安局。紅旗區(qū)稅務局的限期補繳決定被市稅務局維持,因此應當以紅旗區(qū)稅務局為被告。關于罰款決定,市稅務局的復議行為改變了原罰款決定,因此應以市稅務局為被告,并且市稅務局對閥門廠作出了扣押生產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此行為,其也為被告。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行為,因此其為被告。
如果原告勝訴,賠償義務機關分別為紅旗區(qū)稅務局、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就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賠償義務機關為紅旗區(qū)稅務局和市稅務局。其中,補繳稅款的決定和3萬元罰款的賠償義務機關是紅旗區(qū)稅務局。另外,市稅務局作為復議機關,復議決定加重了原處罰,應就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復議機關市稅務局作出的扣押生產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造成閥門廠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安局就單獨的拘留行為給賴某造成的損害負責賠償,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題中,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補繳稅款的決定,因此補繳稅款決定的被告是紅旗區(qū)稅務局。市稅務局改變了原處罰決定,并自行作出了扣押生產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這兩種行為應以市稅務局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同時,公安局就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行為,在訴訟中作為被告。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guī)定,經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就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題中,就稅務機關的行為而言,紅旗區(qū)稅務局作出限期補繳稅款決定和3萬元處罰決定。而市稅務局加重了原處罰決定,又自行作出了扣押生產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紅旗區(qū)稅務局為補繳稅款決定和3萬元罰款的賠償義務機關。市稅務局為復議加重部分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損害部分的賠償義務機關。就市公安局的行為,其未經復議,對行政拘留決定造成的損害,由市公安局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4.答案:對賴某的行政拘留的損害賠償:以違法拘留日數與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的乘積計算;對于閥門廠的扣押措施的賠償,應解除扣押,并賠償停產期間的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如果其生產設備被扣押期間有毀損滅失的,也應予以賠償;對已執(zhí)行的罰款和補繳稅款決定應返還財產,對于其他財產損害應賠償直接損失。至于其可得利潤,不計入賠償范圍。
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應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本題中,賴某被行政拘留,其賠償金應依此計算。根據該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處罰款、追繳的,應返還財產;扣押財產的,解除扣押,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或者滅失的,給付相應賠償金;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并且,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支出。本題中,對閥門廠扣押的生產設備和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5. 答案: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可以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解析:國家賠償實行賠償直接損失的原則,精神損害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的規(guī)定,違法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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