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卷案例題七
一、簡答題
1.簡述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
2.如何區(qū)分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3.簡述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特征。
4.如何把握醫(yī)療事故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5.簡述脫逃罪的構成特征。
6.簡述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特征。
7.簡述非法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特征。
8.簡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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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答: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威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是此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招搖撞騙,是指以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謀取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年滿16周歲并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2.答:本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威信,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必須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而詐騙罪可以是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任何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另外,招搖撞騙罪不要求行為人詐騙財物多少,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行為,原則上就成立犯罪,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詐騙所得的財物數額較大。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活動,所得數額較大的,不構成本罪,而以詐騙罪論處。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榮譽或者玩弄女性。雖然,行為人在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時常常也會騙取一定數額的財物,但騙取財物往往不是招搖撞騙的主要目的。而詐騙罪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3.答: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我國刑法第294條的規(guī)定,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組織。所謂組織,是指通過策劃、招攬、引誘、拉攏、脅迫、調配等行為倡導、發(fā)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居于統(tǒng)率、支配地位,對該組織起策劃、決策、指揮作用。所謂參加,是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仍予以加入的情況,包括積極參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參加。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而決意組織、領導或參加。
4.答:區(qū)分醫(yī)療事故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應當劃清醫(yī)療事故與醫(yī)療意外的界限。所謂醫(yī)療意外,是指在醫(yī)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yī)務人員不能預測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情況。在醫(yī)療意外中,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但醫(yī)務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不良后果的發(fā)生是無法預見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構成本罪。
(2)應當劃清醫(yī)療責任事故與醫(y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根據《醫(y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醫(yī)療事故分醫(yī)療責任事故與醫(yī)療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yī)務人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guī)等失職行為所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yī)務人員的專業(yè)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所導致的事故。構成本罪的基礎是醫(yī)療責任事故,而不是醫(yī)療技術事故。所以如果因醫(yī)療技術事故致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不能構成本罪。
(3)應當劃清本罪與一般醫(yī)療責任事故的界限。兩者的醫(y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主觀上都存在過失,客觀上都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兩者的危害結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嚴重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嚴重后果的,應以一般醫(yī)療責任事故處理,而不能按本罪論處。
5.答: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對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和監(jiān)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脫逃行為,即行為人從監(jiān)獄、勞改農場、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其他合法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脫逃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逃避監(jiān)管機關的羈押和監(jiān)管的目的。
6.答: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國家對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危害環(huán)境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7.答: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化。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之一的行為。所謂制作,是指通過生產、錄制、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印刻、洗印、攝制等方法創(chuàng)造、產生淫穢物品的行為。所謂復制,是指通過翻印、翻拍、復印、復寫、復錄等方法將原已存在淫穢物品進行重復制作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以發(fā)行、批發(fā)、零售、轉手倒賣等方式銷售淫穢物品的行為。所謂傳播,是指通過播放、出租、出借、陳列等方式散布、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則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團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8.答: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策劃、鼓動、串聯、拉攏、欺騙他人,從而使其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活動出謀劃策,安排偷渡的各項事務。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