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是馬車夫,是從1895年起受雇于經(jīng)營馬車出租業(yè)的雇主。在受雇期間,被告人駕馭雙轡馬車,而其中一匹馬為繞韁之馬,時時用尾巴繞韁繩,并用力壓低韁繩,被告人與雇主對該馬的缺點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駕馭馬車之際,該馬在某街頭突然用尾巴繞韁繩并用力下壓,被告人雖然想拉韁繩制御該馬,但不奏效,馬向前飛跑,致行人受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判法院宣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案件移至德國帝國法院。該法院駁回上訴,理由是,要肯定基于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能僅憑被告人曾認識到“駕馭有惡癖之馬可能傷害行人”,還要以被告人當時是否能基于該認識而向雇主提出拒絕使用此馬。但我們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顧自己的職業(yè)損失、違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絕使用此馬,因此,被告人不負過失責任。
【要求】
1.運用所掌握的刑法學知識論述本案中所包含的法理;
2.要點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解析】
上述案例中,法官在判決時所用到的理論即為期待可能性理論。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jù)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期待可能性不僅存在著有無的問題(是否排除責任),而且還存在程度問題(是否減輕責任)。刑法不能強人所難。具體到上述案例來說,我們不可能期待被告人不顧自己的職業(yè)損失、違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絕使用此馬,因此,被告人不負過失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條文大多將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例如,依照《刑法》第20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只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才成立犯罪。立法者之所以將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即是考慮到了犯罪發(fā)生后,當事人不實施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是根本不可能的。再者,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比較模糊,其要件與界限并不明確,如果將其作為一般性的責任阻卻事由,會導致法的不安定性。因此,只是在極為稀有的案件中才以缺乏期待可能性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上,理論界存在爭議。大致有以下學說: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法規(guī)范標準說或國家標準說。上述三種學說只是把握了期待可能性判斷標準的部分側面,并無重要意義。就行為人身體的、心理的條件等能力而言,必須以具體的行為人為基準,而不可能以一般人為基準,但這并冪意味著,以“因為是這個行為人所以沒辦法”為由而排除責任!捌骄恕币膊灰馕吨y(tǒng)計學意義上的平均人,而是在何種程度上可以期待適法行為的意義上而言的,純粹是規(guī)范的概念。在期待一方與被期待一方存在緊張關系時,如何判斷就是規(guī)范問題?傊,要在考慮行為人能力的前提下,判斷能否期待行為當時的行為人通過發(fā)揮其能力而不實施違法行為。
【案情】
張某因堵博負債累累,為盡快籌錢還債,找朋友王某借錢,王某未答應。張某便心生歹意,騙錢某說,王某欠其20萬元錢遲遲未還,請錢某幫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諾要回款項后給錢某3萬元錢作為酬謝。錢某答應了張某。二人約好,由錢某以談生意為名將王某約到附近的金海賓館205房間,然后將王某扣押,由錢某進行看管。次日,張某和高某即對王某施以暴力,強迫其拿錢。王某沒有辦法,只能騙公司出納說公司購買產(chǎn)品需要20萬現(xiàn)金,讓出納將現(xiàn)金送到賓館附近的汽車站交給錢某。出納來到汽車站后,發(fā)現(xiàn)情況有所不對,于是拒絕將錢交給錢某,錢某便威脅出納說,如果不交錢,就殺死王某。出納不得已將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錢某。錢某帶著錢回到賓館后,發(fā)現(xiàn)張某已經(jīng)不見蹤影,而王某已經(jīng)斷氣。于是,錢某立即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xié)助司法機關將陳某逮捕歸案。事后經(jīng)查,因錢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張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問題】
1.張某將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2.錢某將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3.張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4.錢某在汽車站取得出納2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
5.張某對王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解析】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張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錢某并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張某的搶劫罪與錢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錢某的行為屬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張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張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錢某的故意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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