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調公司安裝部門的王某在給客戶安裝空調的路途中被一車輛撞傷。王某撞傷后自費看病支付醫(yī)療費上萬元。王某多次找到該車輛所有人孫某索賠,無果。無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醫(yī)療費共計l2.5萬元。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舉證期限,在此期間王某向法院提供了醫(yī)療單等證據。一審開庭時,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費用的發(fā)票。庭審調查中,被告孫某主張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而王某則解釋說,遲延證據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時遞交,最后法官仍安排雙方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經雙方同意,法庭主持該案調解。在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駕車失誤;原告也承認,自己未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2010年4 月9日,法院依據雙方在調解中陳述的事實和情況,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并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醫(yī)院費共計8萬元。王某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10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法院確認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順延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訴并同意順延上訴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審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用證據中數額不實,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醫(yī)療費5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2.小王的上訴是否成立?為什么?
3.請評價二審法院的判決,并說明理由。
4.王某就自己的醫(yī)療費索賠分別可以向誰主張?為什么?
【答案】
1.一審法完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有:(I)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質證錯誤,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質證。(2)法院將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事實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分擔的依據錯誤,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成立。因為王某去世后,將發(fā)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其訴訟地位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小王作為王某之子,承繼王某的訴公地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小王申請順延上訴期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對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醫(yī)療費予以減少,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4.可以向空調主張公司,因公司與王某存在雇傭關系,且王某是在給客戶安裝空調途中受傷的;也可以向孫某主張,因孫某侵權。
【解析】
1.(1)依《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3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北绢}中王某超過舉證期限提出證據,被告孫某對此提出異議,法院仍安排對該證據進行質證是錯誤的。
(2)依《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67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xié)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北绢}中法院根據當事人在調解中認可的事實和情況,將其作為證據來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分擔,是錯誤的。
2.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北景钢型跄吃谏显V期間死亡,訴訟應中止,等待權利人決定是否繼續(xù)完成訴訟。小王作為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王某的訴訟地位,可以提起上訴并申請順延上訴期限。
3.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3項的規(guī)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备鶕摋l規(guī)定,對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本案中第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進行改判,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4.依《人身賠償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备鶕鲜鲆(guī)定,王某可以向空調公司主張賠償醫(yī)療費,這是基于違約,因為王某與空調公司之間存在雇傭合同關系。同時王某可以基于侵權向孫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因為撞傷王某的車輛屬于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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