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理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
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或經(jīng)常居住地,去向不明,音訊全無,持續(xù)時間滿2年的,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依法宣告該公民失蹤。
一、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及管轄法院
宣告公民失蹤,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啟動審理程序。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之間存在身份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主要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被申請宣告失蹤公民的債權人、合伙人等。沒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公民為失蹤人。
2.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滿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住所地后,去向不明,杳無音信,無法尋找。下落不明滿2年,是指公民離開最后住所地并失去音訊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已滿2年。因戰(zhàn)爭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失蹤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對于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凡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二、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從公告之日起計算,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在公告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chǎn),指定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chǎn)代管人,以保護下落不明人的民事權益。
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人出現(xiàn)或者已經(jīng)查明其下落或行蹤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終結宣告公民失蹤程序。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然沒有音訊,失蹤事實確實存在的,應當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同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代管。人民法院應在上述人員中為失蹤人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
三、宣告失蹤判決的撤銷
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時,經(jīng)該公民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在查證屬實后,應當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后,財產(chǎn)代管關系終止,財產(chǎn)代管人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chǎn)及其收益返還給該公民,該公民應當支付代管人因代管財產(chǎn)而必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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