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首要原則)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二、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三、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
2、在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均衡。
3、當事人合理的承擔民事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五、公序良俗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1、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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