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成立,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有別于一般社會關系。
民法是大陸法系特有的術語,是人類對法律體系,尤其是部門法學科認識的產物。在法律體系中,民法屬于實體部門法,是與刑法、行政法并列的、僅次于憲法的實體部門法。與這些實體部門法相對應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私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與私法判然有別的是公法,它是以國家利益為核心,體現(xiàn)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當事人之間是命令與服從關系,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據(jù)此,可將民法定義為:調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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