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
動產質權
A.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交付)
(一)訂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擔保法解釋》第88條: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2、交付包括現(xiàn)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占有改定。
3.質權人曾經占有質物又返還給出質人的,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4、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為準。
5、質權是否及于從物,以從物本身是否交付為準
B.動產質權的效力
(一)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含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質人,“收取”并非“所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用于質押受償——余者返還出質人
(3)轉質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轉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注意: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
物權法:第217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責任轉質,雖有效,但對因轉質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yōu)先受償——異于抵押,行使質押權無期間限制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押期間,非因質權人原因而質物價值可能減損甚至危害質權的,質權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質人補充擔保; 否則,提前變賣、拍賣原物;
B. 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與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3)不作為義務——不得擅自處分、使用、出租質物,否則負賠償責任
(二)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人的權利
① 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
A. 質權人將質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C. 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但妥善保管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費用。注意:出質人無權因此解除質押合同
、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2、出質人的義務 (質權的善意取得——需要質物已經交付,為善意人占有)
【重點法條】:《擔保解釋》第84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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