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廳2016司考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復審
權力編碼 | JS000000SF-1000079 |
權力名稱 | 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復審 |
法律依據(jù) |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4號)第四條 第二款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qū)、市)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fā)放。第八條 省(區(qū)、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fā)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
實施主體 | 司法廳 |
受理條件 |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五條 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
工作時間 |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諾期限 | 90日 |
收費標準和依據(jù) |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
辦理部門 | 國家司法考試處 |
辦理地點 | 南京市北京西路28號 |
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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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南 |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六條 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
監(jiān)督電話 | 835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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