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考試《刑法》沖刺要點: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2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107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8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109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110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相關法條】
第311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解釋》:
第5條: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第6條: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fā)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予以發(fā)布,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guī)定定罪論處。
第112條: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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