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適用對象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jié)的案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高檢規(guī)則》第503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
解除 |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發(fā)現(xiàn)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
封存期間的義務 |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jù)。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最高法解釋》第490條)(法院應審查) |
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社會調(diào)查報告 | 檢察院開展社會調(diào)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gòu)進行。 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diào)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社會調(diào)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法院。 |
羈押審查 |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
出庭作證 | 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
分案起訴 | 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如果補充偵查事項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不影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訴! |
簡易程序 | 對于符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項l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慕ㄗ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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