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8030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項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制度:必須依法訂立仲裁協議,才可以仲裁
2.排除法院管轄制度:仲裁、訴訟只能選擇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3.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再申請仲裁或者訴訟,不予受理;除非裁決被撤銷,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起訴
一、仲裁協議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無效;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可以表現為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2.仲裁協議的內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示要明確,確定,否則無效
(2)仲裁事項:爭議,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梢詤f議補充
(3)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中約定2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一個,否則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只能仲裁
對法院的約束力:排他
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不可超出仲裁范圍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合同無效,仲裁協議有效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有異議,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雙方請求裁定對象不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受理
1.條件:有效仲裁協議、具體的請求和事實、受理范圍
2.審查與受理: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1)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將保全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裁定
(2)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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