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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知識產(chǎn)權(1044P17)
1.3.5.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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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 |
概念 |
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
知識產(chǎn)權特征 |
1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雙重屬性;如作者的署名權和所得稿酬 2專有性;非經(jīng)專利人授權不得使用 3地域性;特定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地域范圍內有效 4時間性;法定的時間期限內有效(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商標權除外) |
1.3.5.2著作權(版權)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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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版權) | |
保護對象 |
作品 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獨創(chuàng)性可復制的智力成果;如:美術、建筑、圖形、模型 | |
權利內容 |
著作人身權 |
發(fā)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無保護期限) |
著作財產(chǎn)權 |
使用權、許可使用(并取得報酬)、轉讓(并取得報酬)、獲得報酬 | |
侵權行為 |
無授權或法律依據(jù)(即非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違法使用他人作品或著作專有權的行為 | |
保護手段 |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情節(jié)嚴重,可能要行政、刑事責任 |
1.3.5.3專利權P18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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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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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實質性特點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組織、資助、幫助的人不算 |
單位 |
執(zhí)行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的發(fā)明是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有約定的從約定(約定優(yōu)先) | |
受讓人 |
依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專利權 | |
客體 |
發(f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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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產(chǎn)品、方法或者改進提出的新技術方案;自申請日起20年保護期 |
實用新型 |
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提出的新技術方案;自申請日起10年保護期 | |
外觀設計 |
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形狀、圖案的結合做出的新設計;10年 | |
侵權行為 |
未經(jīng)許可實施其專利(不問善惡);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剝奪非職務發(fā)明者的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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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手段 |
民事責任以至行政、刑事責任 |
1.3.5.4商標權P19
客體 |
注冊商標;商標不注冊也可以用,但不受商標法保護(可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
期限 |
有效期10年,不限續(xù)展次數(shù) |
權利 |
注冊商標專用;轉讓(要簽訂書面合同且經(jīng)過商標局批準—要式行為);許可他人使用 |
侵權行為 |
1、未經(jīng)許可使用注冊商標;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3、偽造、擅造注冊商標標識; 4、更換商標(反向假冒)或者更換產(chǎn)品重新投入市場 5、其他 |
責任 |
民事責任以至行政、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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