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結構按隨時間的變異分類: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偶然作用。
2. 按荷載作用面大小分類:均布面荷載、線荷載、集中荷載。
3. 平面力系的平衡條件,一般平面力系的平衡條件還要加上力矩的平衡。
4. 結構應具有以下幾項功能: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概括稱為結構的可靠性。
5. 結構桿件的基本受力形式按其變形特點可歸納為以下五種:拉伸、壓縮、彎曲、剪切和扭轉。
6. 構件的跨度:與跨度l的n次方成正比,此因素影響最大。
7. 房屋建筑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P7
8. 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僅關系到構件的承載力和適用性,而且對結構構件的耐久性有決定性的影響。
9. 基礎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40mm;當無墊層時,不應小于70mm。
10. 梁的正截面破壞,影響最大的是配筋率。適筋破壞為塑性破壞;超筋破壞和少筋破壞均為脆性破壞。
11. 梁的斜截面破壞,影響較大的是配箍率。
12. 縱向受力鋼筋的數(shù)量一般不得少于兩根;當梁寬小于100mm時,可為一根。
13. 由于雙向板是在兩個方向受彎,受力鋼筋應沿兩個跨度方向布置。
14. 《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用驗算墻、柱高厚比的方法來進行墻、柱穩(wěn)定性的驗算。
15. 在實際工程中,若墻體的承載力不滿足要求,可以采取增加墻厚或提高磚和砂漿的強度等級等措施來保證。
16. 規(guī)范規(guī)定,對于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面下為磚砌體時,應設置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墊塊;當墻中設有圈梁時,墊塊與圈梁宜澆成整體。
17. 墻體的構造措施主要有三個方面,即伸縮縫、沉降縫和圈梁。
18. 圈梁可以抵抗基礎不均勻沉降引起墻體內產(chǎn)生的拉應力,同時可以增加房屋結構的整體性,防止因振動(包括地震)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
19. 構造柱必須與圈梁連接;墻與構造柱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
20. 小砌塊房屋各樓層均應設置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圈梁,不得采用槽型小砌塊做模;小砌塊房屋墻體交接處或芯柱、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處,應設置拉結鋼筋網(wǎng)片。
21. 住宅建筑按層數(shù)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到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23. 實行建筑高度控制區(qū)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4. 非實行建筑高度控制區(qū)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信設施和空調冷卻塔等。
25. 煙道或通風道應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兒墻的高度。
26. 高層建筑不應采用外開窗。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裝透明玻璃;旋轉門、電動門和大型門的臨近應另設平開疏散門,或在門上設疏散門。
27. 梯井凈寬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28. 凡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要求: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欄桿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欄桿離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應留空。
29. 屋面排水應優(yōu)先采用外排水;室內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墻身的側面加設防潮層。樓板四周除門洞外,應作混凝土翻邊,其高度不應小于120mm 。
30. 開關頻繁、要求瞬時啟動和連續(xù)調光等場所,宜采用熱輻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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