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fā)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義務:時效,財產(chǎn)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nèi)履行,60日內(nèi)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2.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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