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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2018年經濟師考試考場規(guī)則及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2018年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一、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即機考)。

        二、應試人員應提前一天熟悉準考證上指定的考試地點,確認考試地點的具體位置和乘車路線。在考試當天,要預留足夠的時間并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試地點,避免影響自己正常參加考試。

        三、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可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對號入座。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或公安部門出具帶照片的身份證證明)。

        四、應試人員參加考試無須攜帶任何文具。禁止將(電子)記錄/存儲/計算/通訊工具及考試相關資料等帶入考場座位。

        五、考試開始5分鐘后,遲到的應試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起,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應試人員可提前離開考場。

        六、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tǒng)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tǒng)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七、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須嚴格遵守考場規(guī)則,服從工作人員安排。如違反考場規(guī)則而影響考試成績的,后果自負。

        八、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九、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處理。

      2018年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可登錄考試機等待開考。

        三、應試人員參加考試無須攜帶任何文具。禁止將(電子)記錄/存儲/計算/通訊工具及考試相關資料等帶入考場座位。

        四、《經濟基礎知識》科目和《專業(yè)知識與實務》科目實行合并組織、分科目連續(xù)作答!督洕A知識》科目考試開始5分鐘后,遲到的應試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每個科目考試時長(最長作答時間)為1.5小時,兩科目總計考試時長為3小時。每科目可提前15分鐘交卷,兩科目合計可提前30分鐘交卷;考試結束前30分鐘起,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應試人員可提前離開考場。

        五、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tǒng)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關閉電源或作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六、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tǒng)的提示登錄系統(tǒng),須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及《操作指南》,并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荚囬_始后,考試系統(tǒng)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tǒng)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七、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tǒng)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可舉手詢問,不得自行處置。

        八、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九、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lián)系監(jiān)考人員。

        十、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一、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中《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摘自:人民共和國人社部第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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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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