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等違法行為,一旦發(fā)生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忌捌渌藛T的行為違反《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刑事責任:
(1)組織作弊的或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2)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4)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5)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6)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7)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8)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廳將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7.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8.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由自治區(qū)招生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guī)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10.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guī)?紙鼋y(tǒng)一配發(fā)2B鉛筆、簽字筆、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
11.自治區(qū)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1.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3.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4.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3)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6)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7)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8)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7.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三)對在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高;蚋呒壷械葘W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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