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績公布。1月考試成績在2月下旬公布,6月考試成績在7月上旬公布。
(二)成績使用。
1.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科目考試成績使用。根據《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取得規(guī)定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是具備普通高校相關專業(yè)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可以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的資格條件和相關專業(yè)錄取的依據之一。
2.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考試成績使用。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增加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科目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通知》(粵教考〔2016〕6號),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考試成績可以作為:
(1)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主要依據。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作為高職院校當年分類招生(含自主招生)錄取“文化素質”的成績依據,成績當年有效。高職院校的相關錄取辦法詳見《關于做好2018年廣東省高職院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
(2) 普通高中學生畢業(yè)及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也可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yè)及同等學力認定科目成績的主要依據之一,成績長期有效。
3.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取得的由省級教育或考試部門統一組織的學考(或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成績,按規(guī)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xù)后,我省予以認可,可作為當年及以后普通高校錄取的依據。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按規(guī)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xù)后,我省予以認可,但只能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yè)及同等學力認定的相應科目成績,不能作為當年及以后高職院校分類招生錄取的依據。
4.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規(guī)定的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隨遷子女,參加2018年學考所取得的成績,按我省有關規(guī)定使用。其他非廣東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學考取得的成績如何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請各地市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根據上述安排,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組織的各項工作,及時通知各縣(市、區(qū))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相關學校安排好教育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