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發(fā)布關(guān)于《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的通知:
高考成績發(fā)布后,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應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向所在中學或報名點提出書面申請,中學或報名點簽署意見并審核蓋章,各縣(市、區(qū))、市招辦逐級匯總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報省教育考試院,由評卷組進行首次復核。
復核申請應當寫明考生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考生號、準考證號以及申請復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業(yè)和住所,并出具考生親筆簽名的授權(quán)委托書。
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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