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資建立基金,對各類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財產轉移機制。
(1)保險是一種通過聚資建立基金的機制。
(2)保險是對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機制。保險的形成是有條件的,不能對所有危險都提供保險。
(3)保險是一種財產轉移機制。無論什么保險,只要特定的危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都將賠付保險金。
從本質上說,保險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易關系。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是以保險人經過科學計算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建立起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因所保危險的發(fā)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財產保險),或者對人身損失(人身保險)給予物質保障的制度。
二、 保險形成的條件
(一)可保危險的存在
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必要條件。并非任何性質的危險都可成為保險對象,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才能保險。“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稱為可保危險 ?杀NkU的兩個條件:一是危險發(fā)生與否、發(fā)生時間、發(fā)生地點、危害程度,具有偶然性;二是危險對于保險技術和保險經營,具有承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多個經濟單位的結合
為了廣泛分散危險,需要結合有共同危險顧慮的個人或單位,形成集體的力量來分擔損失。因此,保險一般都是多個經濟單位的共同行為,而非單個人的活動。多個經濟單位的結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共同繳付的保險費,能夠抵補保險人因承擔保險補償而需支付的保險金以及經營保險業(yè)務的管理費開支。很多國家的保險法一般都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達到一定資金數量和規(guī)模方可營業(yè),達不到標準就不準營業(yè)。
(三)隨機事件的科學化
大數法則和概率論,是現代保險事業(yè)經營和發(fā)展的科學基礎。
大數法則也叫大數定律,其含義是:個別事件的發(fā)生,可能是不規(guī)則的,但若集合眾多的事件來觀察,就可以發(fā)現隨著隨機事件的增加,實際結果同預期的結果在比例上的偏差會愈來愈小。
概率論研究隨機事件規(guī)律性。保險業(yè)經營中的概率,也叫或然率,是從數量角度來研究偶然事件內部所包含的必然性。
保險人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的原理結合起來,用于保險經營,可以將個別危險單位遭遇損失的不確定性,變成多數危險單位可以預知的損失,從而使保險費的計算有比較準確的方法。(保險精算師)
三、保險的職能(能區(qū)分)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1)分散危險
分散危險是指保險人在最大范圍內,通過向各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將這些經濟單位或個人可能遇到的危險損失化為必然,由保險人把“必然”的損失集中承擔下來,當被保險人遭遇到危險損失時,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承擔。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社會生產過程和人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2)組織經濟補償
組織經濟補償是指保險人把有共同危險顧慮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所繳付的保險費集中起來,對遭受危險損失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實行經濟補償,以對抗危險,保障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1)融通資金
融通資金是指保險人通過利用集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實現的貨幣資金融通。
(2)防災防損
防災防損是指保險人參與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
(3)分配
分配職能是指保險實際上參與了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四、保險的種類
(一)商業(yè)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 (重點)
(1)商業(yè)保險
根據合同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可能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具有自愿性)
(2)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根據立法對社會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險。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 ,任何符合國家規(guī)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參加。(五險: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 )
(3)政策保險
政策保險是指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運用普通保險技術開辦的保險。
一般可分為四類:一是為實現農業(yè)增產增收政策開辦的農業(yè)保險(養(yǎng)殖業(yè)保險、種植業(yè)保險等);二是為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政策開辦的信用保險(無擔保保險、預防公害保險等);三是為實現貿易政策開辦的輸出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外匯變動保險、存款保險等);四是針對洪水、地震、輻射等因素引起巨災損失而開辦的巨災保險。
(二)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與人身保險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財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責任保險
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們由于疏忽、過失等原因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眾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職業(yè)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3)信用保證保險
、傩庞帽kU,是指以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債務人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為保險標的,由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信用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時,由保險人負責對債權人進行賠償,保險人則取得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信用保險包括國內商業(yè)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和投資保險。
、诒WC保險,是指債務人就自己的信用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為被保險(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
(重要區(qū)別: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投保主體不一樣,前者是債權人投保,后者是債務人投保)
(4)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疾病、傷害等人身危險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或生存到保險期滿,保險人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殘疾或者死亡時,保險人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又稱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此而導致殘疾或死亡時,保險人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保險。
(三)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
(1)自愿保險
自愿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在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形成的保險。在自愿保險中,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可能條件自主選擇投保險種和承保人,保險人也根據自己的業(yè)務經營范圍和承包能力選擇保險客戶。(商業(yè)保險都是自愿保險)
(2)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也稱法定保險,是指依據國家有關保險法律制度規(guī)定而強行實施的保險。這類保險帶有強制性,對于法定保險規(guī)定范圍內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須向保險人投保。(社會保險都是強制保險)
(四)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1)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將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
(2)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須至事故發(fā)生后再估價和確定損失與賠償的保險。
(五)單一危險保險與綜合危險保險
(1)單一危險保險
單一危險保險是指對某一種危險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的保險。
(2)綜合危險保險
綜合危險保險是指對數種危險均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通常分為基本險(主險)和附加險。
五、 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一旦合同訂立,則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絕對信守合同約定和承諾的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
告知在保險中稱為如實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對已知或應知的危險和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向保險人作口頭或書面申報;保險人也應將與投保人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知投保人。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某種事態(tài)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內容。保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如果放棄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張該權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辯,在保險合同中主要約束保險人。
(二)保險利益原則 (重點)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進行投保,若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利益之內的補償;若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隨之失效的原則。無論何種保險合同,都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而保險標的又是產生保險利益的前提。
(三)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根據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判定,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在空間和時間上,近因不一定是最接近損失結果的原因。近因原則的具體含義是:如果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經濟補償是保險的最基本職能,也是保險產生和發(fā)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終目標,因此,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重要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給予彌補損失的經濟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獲得額外利益的原則。損失賠償應該以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發(fā)生為前提,即有損失則有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損失補償金額受到實際損失、保險合同和保險利益的限制。(三者孰低)
六、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又稱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是保險關系建立的依據。保險合同是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訂立,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損失在約定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約定期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xié)議。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 其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些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涉及當事人與關系人授權的第三者,這些被授權與保險合同發(fā)生關系的人被稱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公司,指在保險關系中,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并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方。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繳付保險費等義務的一方。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許可的他人。
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行為,在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形成了由法律規(guī)范的權利義務關系。
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交付保險費和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情況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與了解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權利,并承擔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約定給被保險人賠償的義務。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享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向保險人請求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同時被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標的正常情況和安全的義務,承擔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受益人負有不得非法侵害保險標的的義務。
在一個保險合同中構成的保險法律關系是上述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它們構成了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
受益人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法人或自然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并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xù)費的企業(yè)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開展保險業(yè)務。以保險人的名義開展業(yè)務,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的委托。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企業(yè)。
保險公估人是指受保險人或保險客戶委托,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理算等業(yè)務,出具有關報告或證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的企業(yè)。
(三)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體,即體現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
(四)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產保險分為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
保險費是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應繳納的費用,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它與保險價值大小、保險費繳納方式(躉交或按年繳納等)、期限長短、銀行利率水平等多種因素有關。
(五)保險合同的其他事項
保險合同的其他事項主要包括: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免賠率規(guī)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如實告知及維護保險標的等義務方面的規(guī)定。
(六)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經過約定和承諾兩個步驟后即完成合同訂立。
保險合同一經訂立,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險合同依法訂立并生效后,保險活動的各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保險期限屆滿;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義務;保險標的因除外責任原因而滅失;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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