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包括三層涵義:
A.身份平等(合同當事人沒有高低、貴賤、從屬之分。只有身份平等,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實的平等,但身份平等是歷史范疇,隨歷史發(fā)展而發(fā)展)
B.自愿原則的前提條件(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C.“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的平等。
2、自愿原則
即“意思自治”原則,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其基本特點是“自主參與”與“自負責任”。此原則在《合同法》中表現(xiàn)為6個方面:
A.締結合同自愿。
B.自愿選擇當事人。
C.自愿約定合同內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D.自愿選擇合同方式。
E.自愿協(xié)議補充、變更、解除合同。
F.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自由并非絕對,自愿原則也受限制,一般存在兩種情形:
A、“締約強制”(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泛指不特定對象,如廠家出廠產品的質量合同)
B、“強制規(guī)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險、明確服務質量的條款等。如上海旅行社蘇州清明掃墓游保險糾紛案例分析)
3、公平原則
即“公平正義”的原則,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一項法律適用原則,可彌補法律的不足。
A.同“顯失公平”對照(“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情形。如甲為乙提供旅游工藝品,一般為預付款形式,后改為定金,而甲為盲人,簽字無效案例分析)
B.給付等值,合理分配風險和負擔(主觀等值為主,客觀等值為輔(如“定式合同”);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由客觀等值原則處理)
4、誠實信用原則
即“帝王原則”,貫穿于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甚至合同終止以后全部過程。
例如:在合同的訂立階段,盡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有締約聯(lián)系,負有“附隨義務”,如果造成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金德說法《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即合同未能簽定導致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如,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隱瞞重大情形或提供虛假情況(旅行社出境代理問題等)。
5、合同效力原則
即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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