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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試基礎階段備考練習題(1)_第3頁

      來源:考試網(wǎng)  [2016年7月12日]  【

        6.A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強制執(zhí)行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zhí)行滿3年未恢復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zhí)行。

        7.A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區(qū)工商局發(fā)布的規(guī)定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能附帶審查。區(qū)工商局的罰款行為是非復議前置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8.D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選項A屬于行政法調整的對象;選項B屬于刑法調整的范疇;選項C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選項D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

        9.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法律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取得權利須以承擔相應的義務為前提,不允許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所決定的。所以選項A錯誤。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國家。所以選項B錯誤。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物、行為、智慧產(chǎn)品、人格和身份等。所以選項C錯誤。

        10.B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消滅及民事權利的保護。第二順序的抵押權變成第一順序的抵押權是權利效力的變更,不是權利內(nèi)容的變更。

        11.B

        【解析】本題考核形成權。形成權是指依單方行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選項B符合單方意思表示的特征,但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不屬于形成權的行使。

        12.B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表見代理。(1)選項A、B: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2)選項C: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3)選項D: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權行使撤銷權。

        13.B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的分類。留置權屬于他物權、動產(chǎn)物權。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限定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4.D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的效力。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合同產(chǎn)生的債權,不是物權優(yōu)先效力的體現(xiàn)。物權優(yōu)先于人身權實現(xiàn)沒有法律依據(jù)。

        15.D

        【解析】本題考核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有:依法轉讓而消滅;依拋棄而消滅;依客體消滅而消滅;依主體消滅而消滅;因強制程序而消滅。選項D將房屋出租,所有權并未消滅,只是使用權發(fā)生轉移。

        16.C

        【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本題華新公司是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后履行合同義務方洪澤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7.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解除。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解除權,而協(xié)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原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8.C

        【解析】本題考核憑樣品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19.C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題中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合同,則合同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李某拒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周某可以要求李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即辦理變更登記。

        20.A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債權轉讓、抵銷。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本題中,債權轉讓發(fā)生在10月1日,此時債權讓與在乙丙之間生效,對甲生效發(fā)生在2012年10月15日通知后。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本題中,甲的債權晚于轉讓的債權到期,因此,此時甲還不能主張抵銷。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之前約定丁僅對乙承擔保證責任,乙將債權轉讓給丙后,債權人不再是乙,丁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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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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