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 應納稅所得額的規(guī)定
一、費用扣除標準
(一)工資薪金所得:扣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前每月為1600)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yè)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yè)投資者: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按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約定的,按人頭平均計算。先分配,再征稅。
(三)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按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工資薪金所得-必要的費用(2000元/月)。
(四)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
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
B、4000元以上/次:扣20%
(五)財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全額納稅
1.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稅。
2.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典型例題]下列個人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減除費用的有(AD)
A.利息所得
B.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C.勞務報酬所得
D.偶然所得
二、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僅對工資薪金稅目適用)
(一)附加減除費用的范圍: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上述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執(zhí)行。
華僑身份的界定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合計4800元。
(三)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三、每次收入的確定。
1、按次計算收入的有:
A、勞務報酬所得;B、稿酬所得;C、特許權使用費所得;D、利息、股息、紅利所得;E、財產租賃所得;F、偶然所得;G、其他所得。
2、非按次計算收入的有:
A、工資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額計征;
B、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年;
C、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年。
(一)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guī)定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例如圖紙設計)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xù)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可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舉例說明如下:
例:國內某作家的一篇小說先在某晚報上連載三個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該作家因此需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1)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3600×3×(1-20%)×20%×(1-30%)=1209.6(元)
(2)同一作品先報刊連載,再出版(或相反)視為兩次稿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0000×(1-20%)×20%×(1-30%)=2240(元)
(3)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209.6+2240=3449.6(元)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國內某作家的一篇小說在一家日報上連載兩個月,第一個月月末報社支付稿費3000元;第二個月月末,報社支付稿費15000元。該作家兩個月所獲稿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解: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5000+3000)×(1-20%)×20%×(1-30%)=2016(元)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fā)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fā)表后,因添加印數(shù)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fā)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guī)定
(一)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捐贈,以及通過人口福利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全額扣除。
[典型例題]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說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從中拿出2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qū)。李某8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B)(2007年考題)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解析]捐贈扣除限額=80000×(1-20%)×30%=19200元,實際發(fā)生20000元,應扣除19200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三)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四)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規(guī)定為:
1.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2.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4)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五)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取得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規(guī)定: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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