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2.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4.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5.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有權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這就是代償取回權。如果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1)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考點復習】出賣人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考點復習】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處理
1.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的買賣合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
2.出賣人破產時,其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出賣人破產,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有權依法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
3.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
【考點復習】抵銷權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3.股東之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繳的注冊資本相抵銷。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考點復習】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STRONG>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P>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盏那鍍?/P>
(1)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站且詡鶆杖素敭a為清償對象的,并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的受償權。但是,它們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鷥H限于債務人的無擔保財產。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3)在債權人或債務人等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時,法院即發(fā)現(xiàn)破產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先受理破產案件,在確認其屬實之后,并作出破產宣告,同時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考點復習】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guī)則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guī)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shù)葯嗬?/P>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考點復習】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guī)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2.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xiàn)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3.涉及保證人的債權清償
(1)債務人破產
“連帶”責任保證 |
債權人有三種選擇 |
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 |
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shù)挠囝~向保證人追償。 | ||
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 | ||
“補充”責任的保證 |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 |
債權人便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 |
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shù),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郑瑐鶛嗳艘蟊WC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
(2)保證人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保證人破產的,按保證債務是否到期,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保證債務“已到期” |
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
保證債務“尚未到期”,視為“已到期” |
對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求償。 |
對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的追償,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先以保證債權額的全部向保證人申報債權。 |
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這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6.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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