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復習】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3.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移轉效力 |
公示生效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原則上須經依法登記,才能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 ||
公示對抗 |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對抗第三人。 | |
物權推定效力 |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
公信效力 |
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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