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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考試網  [2016年1月4日]  【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復習】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3.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移轉效力

      公示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原則上須經依法登記,才能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公示對抗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對抗第三人。

      物權推定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公信效力

      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責編: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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