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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考專升本試題:民法第五章練習及答案_第3頁

      來源:考試網  [ 2016年2月14日 ]  【

        一、選擇題

        1.C 2.D 3.D 4.C 5.C 6.B 7.C 8.C 9.D l0.C 11.B l2.D 13.B l4.B l5.C

        二、簡答題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的必要條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

        (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發(fā)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是與人們的意志相聯(lián)系的一種法律事實。

        (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

        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最基本的要素,若沒有意思表示,就不會產生民事法律行為。

        (3)是一種合法行為

        合法的民事行為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產生當事人期望發(fā)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合法性正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論述題

        1.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無效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shù)仡A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在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非因此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lián)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存在,如果被脅迫人并不因脅迫而恐懼,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而且,進一步看,即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但是所實施的行為卻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也還是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借以消除無效民事行為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后果。

        依照恢復原狀的要求,如果民事行為規(guī)定的義務尚未履行時,則因該項民事行為無效而不能再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已經履行了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關于“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的規(guī)定,收受財產的一方或雙方應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由此可見,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后,就會發(fā)生停止履行、單方返還、雙方返還的法律后果。

        (2)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變更、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61條)。這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或雙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guī)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睂τ谶@種民事行為不僅因其違法而歸于無效,而且還應將其根據無效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財產所有人,追繳雙方非法所得歸國家所有。對于進行嚴重經濟犯罪的違法行為,除收繳已經履行交付的財產外,不應追繳其非法所獲的利益或者依無效民事行為的內容應當交付而尚未交付的金額,給違法行為人以嚴厲的打擊。

        四、案例分析題

        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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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zha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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