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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置
一、臨時消防設施設置原則
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需要遵循同步設置、合理設置等原則。
(一)同步設置原則
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對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樓層,因混凝土強度等原因,可能出現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時拆除,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難以及時跟進,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存在3層左右的差距。所以,房屋建筑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 層。
(二)合理設置原則
基于經濟和務實的考慮,在建工程的永久性消防設施或經過保護和處理能夠滿足如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等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求,應合理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應滿足相應設施的設置要求。
(三)其他設置原則
1)地鐵工程、隧道工程以及較深的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yè)場所條件較差,一旦發(fā)生火災后,不僅消防救援相當困難,施工作業(yè)人員也難以疏散,一方面應盡量將臨時消防給水引入;另一方面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yè)場所宜配備防毒面具。
2)為便于臨時消防設施使用,臨肘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有醒目標志。
二、滅火器設置
施工現場滅火器的設置要滿足下列要求:
(一)設置場所
施工現場內的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根據其危險性,在適當位置配置滅火器,以保證初期消防撲救的需要。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yè)場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二)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施工現場的某些場所,既可能發(fā)生固體火災,也可能發(fā)生液體、氣體或電氣火災,在選配滅火器時,應選用能撲滅多類火災的滅火器。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fā)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5—2的規(guī)定。
3)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2005)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4)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5-3的規(guī)定。
三、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設置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設置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一)臨時消防用水要求
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能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能及時撲滅的主要原因是現場人員不能及時處置,或者初期火災發(fā)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臨時消防用水。實際上,初期發(fā)現火情,進行撲救所需的用水量并不大,要做好施工現場的火災防控工作,首先就應該保證施工現場有臨時消防用水,其次是保證消防水量。
1.消防水源
1)消防水源是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基本條件,要求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wěn)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2)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冰凍季節(jié)、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并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防用水量
1)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應包含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和,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2)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fā)生一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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