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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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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中級法律法規(guī)講義:第十八章第一節(jié)

      來源:考試網(wǎng)  [2018年12月11日]  【

        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學習目標

        本章考試出題比例大概占比為5%以下,之前的考試出題比例大約在3%以下,通過本章的學習,從業(yè)人員應了解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各類型金融犯罪的構(gòu)成與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一節(jié) 刑法基本理論

        一、刑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quán)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tǒng)治和經(jīng)濟上的利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我國刑法實行以下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換言之,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為構(gòu)成犯罪、構(gòu)成什么罪及處何種刑罰,均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yè)性質(zhì)、財產(chǎn)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nèi)绾危紤降鹊剡m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quán)。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的所犯罪行與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接受的刑事處罰應當統(tǒng)一的原則。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quán)、領(lǐng)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quán)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和其他權(quán)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兩個特征。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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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構(gòu)成

        犯罪構(gòu)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gòu)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gòu)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犯罪構(gòu)成有助于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準確、合法、及時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1.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gòu)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雖然達到法定年齡但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即使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jié)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行為人的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切犯罪構(gòu)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構(gòu)成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貸款詐騙罪即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guān)系。

        4.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jié)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構(gòu)成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發(fā)生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者損害特定的對象等。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犯罪預備!缎谭ā返诙䲢l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例如,盜竊分子練習偷盜技巧即是犯罪預備。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根據(jù)上述定義,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 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有兩層含義,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

        二是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lián)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其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總是有機聯(lián)系的,在整個犯罪的鏈條中,這些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和所發(fā)生的犯罪結(jié)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guān)系。這些共同犯罪行為是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共同原因。

        (五)單位犯罪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guān)、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是單位犯罪。

        關(guān)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zhuǎn)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傊,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據(jù)此,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

        三、刑罰

        刑罰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人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

        在我國,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犯罪。

        我國的刑罰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1.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guān)押,交由公安機關(guān)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適用的對象主要是罪行較輕、不需關(guān)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內(nèi)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指終身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

        5.死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方法。

        (二)附加刑

        1.罰金,指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quán)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政治活動權(quán)利的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chǎn),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此外,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qū)逐出境。

      責編: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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