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合同法
一、合同與合同的相對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稱為契約,其本質(zhì)是一種合意或協(xié)議。《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的相對性是債權與物權的一項重要區(qū)別。
合同相對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相對。
主體相對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nèi)容相對。
內(nèi)容相對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
3.責任相對。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nèi)容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自行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合同應遵守的規(guī)定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訂立合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訂立合同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內(nèi)容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能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
1.合同的內(nèi)容。
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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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qū)別:
(1)構成要件不同。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而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②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③適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為特殊要件,具體又分為附生效條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生效的合同。
(2)性質(zhì)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實問題。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評價問題。
(二)合同的效力
1.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從法律上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2.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消滅其效力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項發(fā)生認識上的顯著錯誤,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實。
(2)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或歪曲的事實,或故意隱匿事實真相,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采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求或危難處境,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其訂立合同。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這體現(xiàn)了合同法盡量促成交易的理念。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3)協(xié)作履行原則
協(xié)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fā)生變化,如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nèi)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作用在于維持雙務合同當事人利益上的公平,維護交易安全。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chǎn)狀況惡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對方未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制度。
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且已屆履行期;
(3)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后履行義務一方未能提供適當擔保。
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損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六、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nèi)容或者合同主體發(fā)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根據(jù)《合同法》,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xù)。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除了可以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合意變更之外,還有一種法定變更。法定變更不需要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發(fā)生了法定的可以變更合同的條件,即可依一方當事人的意志作出變更。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中的變更即是法定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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