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信托法律制度(新增)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要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五、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一)信托的變更
可變更條件: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1)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終止事由發(fā)生;
(2) 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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