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考點速記:物權法和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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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基本法律制度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與債權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利,其中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的標的是物 。
(4)物權具有排他性 。
(5)物權具有追及力。
2.物權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一物一權原則
(4)公示、公信原則
3.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二、擔保法律制度
1.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1)擔保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guī)定到法律的具體
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2)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3)擔保的方式
5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4)擔保的種類
擔保的種類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定金擔保3 種。
2.物權法
《物權法》對《擔保法》部分內容作了完善和修正,它所確立的以下幾項重要制度對銀行業(yè)有重要影響。
(1)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定規(guī)則
(2)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規(guī)則
(3)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shù)姆ǘɡ庖?guī)則
(4)物保與人保并存的處理規(guī)則
(5)《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3.抵押
(1)抵押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特點: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圍
第一,抵押物的范圍:
、俳ㄖ锖推渌恋馗街。
、诮ㄔO用地使用權。
、垡哉袠、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苌a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菡诮ㄔ斓慕ㄖ铩⒋、航空器。
、藿煌ㄟ\輸工具。
、叻、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不得抵押的范圍:
、偻恋厮袡。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蹖W校、幼兒園、億元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芩袡唷⑹褂脵嗖幻骰蛘哂袪幾h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合同的形式、內容與抵押權的設立
第一,抵押合同的形式: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抵押合同的內容: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④擔保的范圍。
第三,抵押權的設立:抵押合同成立與抵押權設立分離的機制: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抵押權設立則需經(jīng)過一定的法定手續(xù)后才能生效。
(4)抵押權的實現(xiàn)
抵押權的實現(xiàn)是通過抵押物的處分獲得優(yōu)先受償權而實現(xiàn),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財產所得依下列規(guī)定清償: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5)最高額抵押
、俜艑捔俗罡哳~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谧罡哳~抵押擔保債權未確定情形,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額債權額等。
③規(guī)定了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事由。
4.質押
(1)質押的概念
概念: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法律法規(guī)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質押種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xié)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2)質押合同與質押的設立
第一,設立質權合同的條款。
、俦粨鶛嗟姆N類和數(shù)額。
、趥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軗5姆秶。
、葙|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在質押合同的內容中不得約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質押的設立。
質押財產的交付是質權設立的前提條件,但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5.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方式: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
第一,保證合同的內容。
、俦槐WC的住債權種類、數(shù)額。
、趥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蕖
、郾WC的方式。
、鼙WC擔保的范圍。
、荼WC的期間。
⑥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保證擔保的范圍。
(3)保證期間
、僖话惚WC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谶B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郾WC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④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合同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主債權轉讓或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以及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關于保證人主體資格的規(guī)定
、賴覚C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趯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③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jīng)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④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6.留置
(1)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留置權人的主要義務有: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的主要權利有: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7.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金是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與效力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傩再|不同。
、谛ЯΣ煌。
③數(shù)額限制不同。
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師注冊會計師證券從業(yè)銀行從業(yè)統(tǒng)計師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基金從業(yè)資格期貨從業(yè)資格稅務師資產評估師國際內審師ACCA/CAT價格鑒證師統(tǒng)計資格從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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