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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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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yè)資格證考試《公司信貸》必備講義:第二十二講

      來源:考試網  [2016年9月26日]  【

        銀行從業(yè)資格證考試《公司信貸》必備講義:第二十二講 貸款保證(一)

        二、貸款保證

        (一)貸款保證的定義

        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制度。在成立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以滿足債權人的清償要求。

        (二)保證人資格與條件

        1、保證人資格

        我國《擔保法》對保證人資格做了明確規(guī)定。

        首先,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履行主債務的資力。

        作為保證人不僅要滿足上述兩個要件,還要受下述各條件的限制: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2)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并進一步規(guī)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企業(yè)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4)醫(y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規(guī)定醫(y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并且,提供保證的醫(y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等還要就提供保證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該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人評價

        信貸人員應對保證人進行嚴格調查和評價。對保證人的評價包括確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和保證限額分析等幾個方面。

        (1)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經商業(yè)銀行認可的具有較強代為清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接受為保證人:

        金融機構;

        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法人;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

        自然人。

        擔保公司

        商業(yè)銀行不接受下列單位作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科學院、圖書館、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無企業(yè)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企業(y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2)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對符合主體資格要求的保證人應進行代償能力評價。對保證人代償能力的評價,包括代償能力現(xiàn)實狀況評價和代償能力變動趨勢分析。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定保證人的信用等級,測算信用風險限額。

        (3)保證人保證限額分析

        保證人保證限額,是指根據客戶信用評級辦法測算出的保證人信用風險限額減去保證人對商業(yè)銀行的負債(包括或有負債)得出的數(shù)值。

        (4)保證率的計算

        在計算出保證限額后,還應計算保證率,通過計算保證率,進一步衡量保證擔保的充足性。保證率計算公式為:

        保證率=申請保證貸款本息/可接受保證限額×100%

        (5) 經評價符合保證人條件的信貸人員撰寫“商業(yè)銀行擔保評價報告”隨信貸審批材料一并報送評價審查人員。

      責編: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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