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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2018年度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報考手冊

      來源:山西人事考試中心   2018-09-12【

      山西省2018年度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報考手冊

        手冊內(nèi)容:

        一、考試簡介 二、考試設置 三、考試時間 四、考試報名

        五、報考條件 六、應試須知 七、考場規(guī)則 八、違紀處理

        一、考試簡介

        翻譯專業(yè)資格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人社部發(fā)〔2017〕68號)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yè)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是中國外文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定依據(jù)是《翻譯專業(yè)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4號)和《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guī)定》(人發(fā)〔2003〕21號)。

        相關政策:

        原人事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二級、三級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

        人廳發(fā)〔2003〕1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fā)《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51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翻譯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證書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學位〔2008〕28號)和原山西省人事廳 關于轉(zhuǎn)發(fā)《關于印發(fā)〈二級、三級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人職發(fā)〔2004〕21號)。

        相關網(wǎng)站:

        中國人事考試網(wǎng)(網(wǎng)上報名)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網(wǎng)上考務)

        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網(wǎng)

        二、考試設置

        考試設英、日、俄、德、法、西、阿7個語種,每個語種均分一、二、三級。

        山西省考區(qū)只舉行英語語種的考試,英語一級只在上半年舉行,英語二、三級上下半年各舉行一次。

        (一)筆譯考試

        一級筆譯考試設筆譯實務1個科目,二、三級筆譯考試設筆譯綜合能力和筆譯實務2個科目。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二)口譯考試

        二、三級口譯考試設口譯綜合能力和口譯實務2個科目,二、三級《口譯綜合能力》科目考試采用應試人員聽譯、筆答方式進行,二、三級《口譯實務》科目采用聽譯、現(xiàn)場錄音方式進行。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一次考試內(nèi)通過相應級別規(guī)定的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證書》。

        表一: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專業(yè)設置

      考試名稱

      級別

      專業(yè)

      考試科目

      009.

      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

      01.一級

      01.英語筆譯

      2.筆譯實務(主觀題)

      02.二級

      01.英語筆譯

      1.筆譯綜合能力(客觀題)

      2.筆譯實務(主觀題)

      41.英語筆譯(1科)

      2.筆譯實務(主觀題)

      03.三級

      01.英語筆譯

      1.筆譯綜合能力(客觀題)

      2.筆譯實務(主觀題)

        表二: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口譯考試專業(yè)設置

      考試名稱

      級別

      專業(yè)

      考試科目

      043.

      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口譯考試

      01.一級

      11.英語口譯

      2.口譯實務

       

      02.二級

      11.英語口譯  

      (交替)

      1.口譯綜合能力                           2.口譯實務(交替)

      51.英語口譯   (交替1科)

      2.口譯實務(交替)

      03.三級

      11.英語口譯

      1.口譯綜合能力                       2.口譯實務

        三、考試時間

        表三:2018年度下半年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時間

      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11月17日

      9:30-11:30

      二、三級筆譯綜合能力(客觀題)

      14:00-17:00

      二、三級筆譯實務(主觀題)

        表四:2018年度下半年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口譯考試時間

      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11月18日

       

       

      9︰00—10︰00

      三級《口譯綜合能力》(筆答)

      10︰40—11︰10

      三級《口譯實務》(現(xiàn)場錄音)

      13︰30—14︰30

      二級《口譯綜合能力》(筆答)

      15︰10—16︰10

      二級《口譯實務》(交替)(現(xiàn)場錄音)

      (交替?zhèn)髯g)

        四、考試報名

        (一)網(wǎng)上報名

        報名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登錄網(wǎng)址:

        中國人事考試網(wǎng)(網(wǎng)上報名)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網(wǎng)上考務)

        考試組織流程:發(fā)布公告→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交費→準考證打印→考試(資格審核)→查詢成績→領取證書。報名資格審核于考試當日進行。

        (二)考試收費

        根據(jù)《關于調(diào)整全國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外文考辦字〔2016〕6號)規(guī)定,各級別筆譯綜合能力科目每人11元,各級別筆譯實務科目每人15元;三級口譯每人每科90元,二級口譯交替?zhèn)髯g每人每科100元、一級口譯每人每科300元;根據(jù)《關于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發(fā)改收費發(fā)〔2017〕977號)規(guī)定,筆譯考試省組織考試費標準為每人每科50元;根據(jù)《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轉(zhuǎn)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晉價費字〔2013〕309號)規(guī)定,二、三級口譯考試省組織考試費標準為每人每科200元。逾期未完成網(wǎng)上交費的應試人員,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

        表五:山西省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收費標準(單位:元)

      考試科目

      上繳

      考務費

      省組織

      考試費

      考試費

      1. 筆譯綜合能力(客觀題)

      11.00

      50.00

      61.00

      2. 筆譯實務(主觀題)

      15.00

      50.00

      65.00

      合計

      26.00

      100.00

      126.00

        表六:山西省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口譯考試收費標準(單位:元)

      考試級別

      考試科目

      上繳

      考務費

      省組織

      考試費

      考試費

      三級口譯

      口譯綜合能力

      90.00

      200.00

      290.00

      口譯實務

      90.00

      200.00

      290.00

      二級口譯

      口譯綜合能力

      100.00

      200.00

      300.00

      口譯實務(交替)

      100.00

      200.00

      300.00

      二級口譯1科

      口譯實務(交替)

      100.00

      200.00

      300.00

      合計

      480.00

      1000.00

      1480.00

        (三)資格審核

        資格審核對象為報考二級翻譯筆譯、口譯免試部分科目的應試人員,資格審核工作于考試當日進行。資格審核對象需于考試當日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免試翻譯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見附件1),全國249所翻譯碩士專業(yè)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見附件2,到準考證所示地點參加現(xiàn)場資格審核。不符合免試部分科目報考條件的應試人員,考試成績無效。

        (四)注意事項

        1.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應自覺遵章守紀,誠信報名考試,抵制舞弊,維護公平,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

        2.報考人員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報考手冊、報考須知,詳細了解考試政策和紀律規(guī)定,掌握網(wǎng)上報名操作方法,自覺遵守報名協(xié)議。

        3.使用網(wǎng)報平臺報名必須進行用戶注冊和上傳照片,已注冊的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進行報名。上傳的照片必須使用網(wǎng)報平臺提供的“證件照片處理工具”對照片進行處理后方可被網(wǎng)報平臺識別。

        4.報考人員須真實準確填寫報考信息,謹慎確認!未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取消報名信息確認后修改報名信息;交費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五、 報考條件

        (一)一級翻譯專業(yè)考試報考條件: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翻譯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恪守職業(yè)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1、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2、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評聘翻譯專業(yè)職務。

        (二)二、三級翻譯專業(yè)考試報考條件:

        凡遵守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yè)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三) 二級翻譯專業(yè)考試免試部分科目報考條件:

        翻譯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二級口譯或筆譯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可免試《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譯實務》或《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根據(jù)翻譯專業(yè)資格(水平)考試有關規(guī)定,對取得二級口譯交替?zhèn)髯g合格證書的,憑二級交替?zhèn)髯g合格證書,在報考同聲傳譯時,免試《口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譯實務(同聲傳譯類)》科目考試。

        六、應試須知

        (一)筆譯考試

        1.作答要求

        筆譯實務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在答題卡上作答。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使用規(guī)定的作答工具作答;在專用答題卡指定的區(qū)域內(nèi)作答。

        2.考試用品

        (1)應考時,須攜帶黑色跡墨水筆、2B鉛筆、橡皮、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的應試人員可攜帶紙質(zhì)中外、外中詞典各一本。

        (2)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二)口譯考試

        1.作答要求

        同語種同級別的《口譯綜合能力》和《口譯實務》兩科目考試連續(xù)組織,考試間隔期間應試人員不得離場。二、三級《口譯綜合能力》科目考試采用應試人員聽譯、筆答方式進行,二、三級《口譯實務》科目采用聽譯、現(xiàn)場錄音方式進行。

        2.考試用品

        (1)應試人員攜帶黑色跡墨水筆、橡皮和2B鉛筆,并按具體的作答要求進行使用。(2)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三)重要提示

        1.不符合免試部分科目報考條件的應試人員,考試成績無效。

        2.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3.資格考試實行屬地管理,按應試人員現(xiàn)工作(學習)地或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

        七、考場規(guī)則

        一、考試開始前30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荚囬_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2個小時內(nèi)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應試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應試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nèi)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應試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應試人員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筆在規(guī)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guī)范、整潔。

        七、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應試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chuàng)造文明和諧應試環(huán)境。

        八、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jiān)督,誠信應試。對未按規(guī)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fā)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9月修訂)

        八、違紀處理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節(jié)選)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nèi)容雷同,并經(jīng)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nèi)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nèi)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節(jié)選)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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