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要求:界定特大安全事故的種類,分析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及應負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立法原則(2個)
一是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是責權一致、責罰相當?shù)脑瓌t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確定的有關行政責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負責安全事項行政審批和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對中小學校違法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要按學校隸屬關系追究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7類事故)
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職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2、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qū)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3、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
4、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助。
5、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迅速、如實發(fā)布事故消息。
學校的安全責任及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十條)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發(fā)生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條)
1、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發(fā)生特大安全事故的,
對市(地、州)、縣(市、區(qū))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對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qū)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事故發(fā)生后瞞報謊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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